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王映晨地政士
- Jan 24 Wed 2024 10:29
先賣遺產,後繳清遺產稅,須提供擔保品
- Jan 24 Wed 2024 10:23
因協議或判決分割不動產,其課稅有別
- Jan 23 Tue 2024 08:52
★贈與財產給予他人時,應注意贈與稅的課徵
文◎李永然律師
- Jan 18 Thu 2024 14:44
出售連續繼承不動產,房地合一所得課稅放寬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 Jan 15 Mon 2024 11:36
★【永然說法】金錢借貸
- Jan 11 Thu 2024 12:03
★2024年1月出刊幸運雜誌164期,專文報導「新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上路,律師、地政士教你看懂修法重點,保障自身權益!」
文/ 張則君
不動產「共有」發生的原因很多,有因繼承而來的不動產、有因數人約定共買的房地產,或夫妻將房地登記成為二人共有財產,或祖輩代代相傳的祭祀公業祀產等等;乃至現代都市中隨處可見的公寓大廈,出了自家大門到離開社區為止,都可能會面臨到不動產「共有」的問題。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或收益上,均涉及到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因而常造成土地無法有效利用。為了杜絕《土地法》第34條之1的部分流弊,內政部新修正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於民國113年1月1日上路,期盼能消滅以往在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登記案件時所發生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的爭議,並落實《憲法》第15條所規定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護。
- Jan 09 Tue 2024 10:59
增購停車位,仍應注意地價稅的稅率是否按「自用稅率」課徵?
- Jan 04 Thu 2024 17:25
★【永然說法】拋棄繼承
- Dec 22 Fri 2023 15:18
繼承人的遺產稅超過30萬時,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年12月7日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所撰「遺產稅逾30萬,可分期繳納」的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遺產納稅人應該在收到遺產稅繳款書之後,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應納稅額逾新台幣30萬以上,確實無法「一次」繳納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但必須加計利息。
- Dec 11 Mon 2023 11:25
遺產稅可延期、分期繳納 不注意期限小心「滯納金」找上你!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2年3月28日經濟日報A13記者翁至威所撰「提供擔保先處分遺產仍應記得如期繳款」的報導,高雄國稅局官員於112年3月27日提醒,納稅人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仍應記得如期繳納遺產稅,以免被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