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賣遺產,後繳清遺產稅,須提供擔保品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王映晨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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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協議或判決分割不動產,其課稅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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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財產給予他人時,應注意贈與稅的課徵

文◎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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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出售連續繼承不動產,房地合一所得課稅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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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張則君

  不動產「共有」發生的原因很多,有因繼承而來的不動產、有因數人約定共買的房地產,或夫妻將房地登記成為二人共有財產,或祖輩代代相傳的祭祀公業祀產等等;乃至現代都市中隨處可見的公寓大廈,出了自家大門到離開社區為止,都可能會面臨到不動產「共有」的問題。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不似「單獨所有」來得單純,其在處分、管理、使用或收益上,均涉及到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因而常造成土地無法有效利用。為了杜絕《土地法》第34條之1的部分流弊,內政部新修正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於民國113年1月1日上路,期盼能消滅以往在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登記案件時所發生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的爭議,並落實《憲法》第15條所規定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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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購停車位,仍應注意地價稅的稅率是否按「自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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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分期繳納重點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127日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所撰「遺產稅逾30萬,可分期繳納」的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遺產納稅人應該在收到遺產稅繳款書之後,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應納稅額逾新台幣30萬以上,確實無法「一次」繳納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但必須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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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2328日經濟日報A13記者翁至威所撰「提供擔保先處分遺產仍應記得如期繳款」的報導,高雄國稅局官員於112327日提醒,納稅人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仍應記得如期繳納遺產稅,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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