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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71029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105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王姿琳「拿房抵債,債主小心贈與稅」的報導,財政部表示,債權人因出借款項給債務人,並設定取得不動產的抵押權,如果嗣後債權人無償移轉該抵押權,債務人尚未償還之金額超過每人每年度新台幣220萬元的免稅額,債權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像是近來發現有甲君在1995年,將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最高限額1000萬元的抵押權給乙君,而乙君又再2012年間將前開兩筆抵押權讓與給丙君,未申報當年度贈與稅。

 

    經查,國稅局發現乙君和丙君原為夫妻,再2002年間離婚,雙方離婚協議書內容並沒有載明要將兩筆抵押權讓與丙君,但先前乙君跟丙君借款,因此以抵押權償還款項,但乙君提不出金流證明。

 

    而截至2012年甲君尚未償還借款本金分別為新台幣200萬元、925萬元,超過免稅額度新台幣220萬,國稅局因此認定無償讓與不動產抵押權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核認贈與金額新台幣925萬元。

 

    官員解釋,抵押權是擔保債權而存在,因此就實際債權併其他財產核課贈與稅。

 

    筆者認為,每人每年有新台幣220萬的免稅額,除了夫妻間互相贈與免稅之外,超過的部分都要申報贈與稅,民眾務必多加留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再三強調稅的事一定要小心,尤其目前政府稅務單位追稅比往昔用心,切勿心有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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