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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擺攤就地合法惹民怨- 社會- 自由時報電子報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119日經濟日報B4記者程士華「自宅騎樓供人擺攤  適用較高房屋稅率」的報導,自家樓下出租供人擺攤,當心影響房屋稅是否適用自用稅率的認定,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屋簷下供擺設攤販,「可能涉及出租或營業行為影響自住房屋的認定因而會適用較高的稅率。」

    台中地方稅務局指出,若屋主、攤商無租賃,且屋內空間為提供營業使用,便不涉及出租或營業使用,只要符合相關要件,便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反過來說,對於持有完整透天厝產權的屋主,將騎樓、屋簷供人擺攤,同時藉此收取租金,或是自身開店做生意,便會歸入營業用途,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上述報導中「自宅騎樓供人擺攤」的案例在全台各地都屢見不鮮,北臺灣也常在商圈、夜市中常見;而南臺灣因建築構造不同所以常常隨處可見車子、攤販出現在建物騎樓下。一般房屋「無出租無營業使用及商業用途」使用下稅捐機關(稅務局)的定義就有所不同,符合自住房屋的的稅率為1.2%;商業及出租使用者為2.4%-3%,返回上述報導所提屋簷下供擺設攤販,其實在實際個案中有常見把家裡門口、一樓租出營業;但卻可以使用「部分」自用住宅,可節省稅金,因房屋稅的課稅是依照房屋的大小、使用年作依據來評估稅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房屋稅日益提高,如適用「自用稅率」比較優惠,而「非自用」則較高,因而房屋所有權人基於「節稅」考量,要盡可能維持適用自用的優惠稅率!

    備註:如閱讀者們有發生房屋變更使用者,記得去稅捐機關(稅務局)去告知有使用變更的情形,如未告知稅捐單位發現會有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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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