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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1129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林潔玲「遺產稅逾30萬可實物抵繳」的報導,根據財政部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不足繳納部分以在我國境內的實物抵繳。

 

    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如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而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是否可以以美國豪宅抵繳遺產稅,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新台幣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有困難,可以就現金不足的部分以「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是納稅義務人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抵繳。不過如果是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是申請抵繳日的時價相較於死亡或贈與時低,以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稅額的比例為可以抵繳的稅額。

 

    筆者提醒大家,遺產稅要以實物抵繳的條件,除了稅額要超過新台幣30萬元之外,還要被繼承人沒有「現金」可以繳納,才能用「實物」來做抵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現行遺贈稅法就「實物抵繳」的規定相當便民,民眾可以加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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