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507011808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629日自由時報C3版記者邱柏勝「奢侈稅將退場,國稅局查人頭炒房不鬆手」的報導,由於「房地合一課稅」即將於民國10511日上路,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規定的「奢侈稅」即將退場,國稅局目前正在積極過濾兩年內買賣的不動產案件,清查賣方不動產銷售委託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銀行金流和水電瓦斯單等證明確認是否為人頭炒房規避奢侈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不動產奢侈稅針對非短期刻意炒作交易行為設有排除條款,因此許多投機者利用該條款避稅,最常見的就是「借人頭買房」,因此國稅局和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合作,只要是「兩年」內買賣的不動產案件,一律通報列為重要查核重點。

 

    依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戶房地,並設籍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即使持有未滿兩年出售,仍可免徵;但民國104年修正之後,增列「需有自住事實」的法律要件,國稅局將查核該屋是否由「賣方實際居住」才能符合排除條款。

 

    除此之外,賣方的「資力」也是主要的篩選門檻,有些人的年收入與房價遠不相符,就是逃漏「奢侈稅」的高風險族群;若是清查賣方金流發現不動產交易款項未經帳戶或是立即轉出,也可能是人頭。此外查核賣方水電瓦斯單據是否符合一班使用狀況也可以揪出沒有自住事實的投機客。

 

    國稅局積極查核之下,北區國稅局已經在民國104年前五月查出40多件逃漏不動產奢侈稅案件,補稅處罰金額高達新台幣八千萬元。

 

    筆者認為,民眾在民國104年年底以前出售2年內取得的房地產,還是會有奢侈稅的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先忍忍別出售,等民國1051月正式實施房地合一,奢侈稅退場之後再出售,比較不會有爭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稅局目前確實對於不動產買賣加強課稅具有針對性,且對於「豪宅」買賣更是如此;所以,民眾千萬小心因應,不可忽視;又如果真涉及備課奢侈稅及處罰,而認為自身權益受損,仍應依法進行稅務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