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627日中國時報A16版記者陳文信「地政所主動通知土地繼承人登記」的報導,依據《土地法》第73條第2項之規定,不動產繼承登記必須在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理,若超過期限除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每超過1月加收1倍的登記費,最高加收至20倍。而全國各地政機關為了避免繼承人因為逾期申辦遭罰,自民國1036月起將主動通知申辦繼承登記,因據戶政單位之前一個月死亡登記資料,同步寄發書面通知。

    此外,如果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申辦登記,地政機關也會公告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辦,逾期未辦理將列冊管理15年,逾15年仍未申請地政機關則會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據了解,全國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民國102年已達32萬筆,總面積約8885公頃,相當於343個大安森林公園的面積。

    筆者肯定地政機關的做法,如此一來才不會讓不熟悉法律的民眾,錯失自己的權益,此外,若民眾得知有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也應該盡速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認為民眾如有家人死亡,發生「繼承」的法律問題,務必立即處理,切勿延宕,如有不了解一定要找律師或地政士確定相關的財產繼承登記,俾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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