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年11月21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劉懿慧「個人售屋,四情況課營業稅」的報導,財政部日前發佈解釋令,對於個人銷售房屋,雖然原則上不用課徵營業稅,但是如果房屋設有固定場所、具備營業牌號、雇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或是有經常銷售房屋的行為,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就必須繳納營業稅。
官員指出,過去個人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稽徵機關要以「是否有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課徵營業稅依據,但是標準不一,時常遭質疑導致訴訟。而過去有個人將持有的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和營業人合建分屋再銷售。是以土地持有期間、房屋使用狀態和房屋的銷售情形等要件作為免徵營業稅的標準,並沒有明確指示是否應「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準則,現在解釋令出來之後,有效節省時間和稅務成本。
個人出售房屋必須課徵營業稅的四種情形包括:
-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了有形的營業場所,也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
- 具備營業牌號:無論是否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只要有營業牌號就算。
- 雇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 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若房屋取得後超過六年才銷售,或是建屋前土地持有十年以上,不在此限。
此外個人所持有的土地以「權利變換」的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之後銷售分得的房屋,營業稅課徵也應依照規定辦理,個人提供土地和營業人「合建分成」和「合建分售」,如果只有出售土地,就可以免辦理稅籍登記。
筆者提醒大家,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還是要詢問專業人士,免得冤枉被要求補稅罰鍰,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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