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年11月8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林昱均所撰「房地合一制小屋換大屋免稅」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在房地合一新制下,個人換屋、買賣自住不動產,也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要符合三大要件,第一是出售前一年沒有做為租賃、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二是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第三是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要在「兩年」內。不過,如果選用重購退稅,「5年」內所購房屋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房地合一所得制是在民國105年高房價時期所推出的稅制,參與訂定法規的財政部官員表示,其宗旨在於讓房市「軟著陸」、回歸到剛性需求並抑制投機性炒房。
按照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如果我國個人要轉賣不動產,持有1年內出售須課徵45%財產交易所得稅率、1~2年內出售為35%、2~10年為20%,10年以上一律為15%。我國企業轉賣不動產則是針對財產交易所得一律課徵20%、不分年限,但必須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也訂定重購退稅與自住減免條款。自住減免指的是如果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轉賣時課稅所得在新台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新台幣400萬元部分則按10%稅率課徵。舉例而言,如果A先生在民國105年購入一戶新台幣800萬元房屋自住,並在民國108年以新台幣1,500萬元賣出,即為新台幣700萬元所得,且A又在110年購買新屋新台幣1,200萬元並同時符合兩項優惠要件。
按照自住減免規定,A的第一戶房屋賣出時可享新台幣400萬元免稅額、等於只有新台幣300萬元要按10%稅率課稅,實際稅負新台幣30萬元。但因為A有換屋、可併用重購退稅規定,價格低的房屋換價格高的房屋免稅,因此A可採先繳後退、形同零稅負。過去舊制不動產交易所得認列成本較為困難,還要檢附過去買賣契約,但是我國房地合一搭配實價登錄機制,多數成屋最終買賣價都能夠追查到,有效掌握稅基。
筆者以為,善用節稅方式為自己省稅,若有疑問一定要請教相關之專業人士,合法主張自己之權利!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比較複雜,永然文化公司也出版兩本專書,反應不錯,民眾面對這方面問題,還是要謙卑對待,注意「節稅」!